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1289号
原告: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宝钢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弹簧(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78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江弹簧(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与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合并新设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现本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