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电金湖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8财保12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33号金湖大院2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8311137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电金湖电力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50428MC11267686。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被申请人:***电金湖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三华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3188816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将乐县金电投资有限公司、***电金湖电力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电金湖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1.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