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7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惊雷。
被执行人嘉兴市歌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执行担保人***,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安乐路XXX号X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歌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担保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人民币307319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还款期限至2017年9月20日届满,但被执行人及执行担保人至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嘉兴市歌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人民币307319元义务,由执行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