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电力城欧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9023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电力城欧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原海口火电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琼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电力城欧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华能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96783元、一审诉讼费3125元,合计人民币2999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35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但被执行人的存款余额不足于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