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42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启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6号4幢附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R4WXXX。
经营者:***,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下良寨安置点第二层商铺B1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E8EYK2E。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4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启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材料、律师费共计人民币82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6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七冶海百合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