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66678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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