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459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