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1575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丈夫),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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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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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