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4881号
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3户型一层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527439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15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北京好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