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02民催9号
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发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济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浙江某某某某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