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9897号
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鑫力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小溪边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翀。
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鑫力发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