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490号
申请人: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晚报大道408号双翼公寓B栋商住楼10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园黄龙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