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3888号
原告: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石龙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采购,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宏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湖南宏客舒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晚报大道408号双翼公寓B栋商住楼10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曹成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乐通,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宏客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原湖南宏客舒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世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