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27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平县振兴钢格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