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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重庆长寿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3261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