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3261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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