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6266号
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新能源产业园(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鹏飞。
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继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龙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艾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