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

鹰燕矿业公司与三宁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10-1号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三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鹰燕矿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三宁矿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