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

鹰燕矿业公司与三宁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燕矿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三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鹰燕矿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宁矿业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殷家坪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三宁矿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鹰燕矿业公司与被告三宁矿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三宁矿业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已经超过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鹰燕矿业公司的请求是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提出请求的金额。故,被告三宁矿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三宁矿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