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盈德曙光气体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盈德曙光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民初2181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霞虹路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方菁松。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晶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查何俊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