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70号之二 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大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愉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2)沪7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沪72民初70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3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3)沪72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2023年6月1日,原告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表示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2022)沪72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