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70号之一 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大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愉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沪72民初70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3年5月31日,原告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撤诉申请,确认已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并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婵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