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行保13号
请求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开发区荆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雪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锦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颜雪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大金,该公司员工。
请求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被请求人上海锦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两请求人交付承运人为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CHINA)CO.,LTD)、编号分别为ZIMUSNHXXXXXXXX、ZIMUSNHXXXXXXXX的正本提单。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两请求人以与被请求人达成和解,纠纷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且表示尚未交纳的申请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人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顾晓飞
审 判 员 陈咸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懿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