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81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宜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2684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发出公告,于2017年1月26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8880119,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嘉兴远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馨源海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楚熊
审判员**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