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綦海军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0974号之一 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球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