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0974号之一
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球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