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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心沙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全球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