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2民初15651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巴某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12月11日,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