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881号
原告:***,男,1995年3月6日出生,土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心沙路300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