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7870号
申请执行人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137901.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梦亮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