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2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代理人:文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告原告**与被告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搜集准备新的证据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长李鹏伟
人民陪审员*种良
人民陪审员*古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