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941号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