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941号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