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祥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伟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祥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伟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0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泽商初字第0591号
原告浙江祥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来苏周村。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安伟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东双沟镇民兵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祥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伟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祥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凤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