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95号
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西石桥球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副经理。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国际中心裙楼一、二层。
负责人***,行长。
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