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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贵州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459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0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州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花溪区(孟关乡老富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22年2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