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452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沂南新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沂南新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澳柯玛大道中段卧龙学校东临。
被告:临沂宝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沂河路55号。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09号。
原告***与被告***、沂南新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宝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此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