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499号 原告: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长风路2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X09254509B。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694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与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故原告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萧山民主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