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4民初779号 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F0996056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镇政府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1057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694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江铃改装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775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与被告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铃改装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