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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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431号
原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东工业区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711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南,金沙三路以东,振铃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10262B
负责人:***。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694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蓝分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7元,减半收取3163.5元,由原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