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701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福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逐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福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