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4民初4714号
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花园湾一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2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8元,减半收取计4829元,由原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