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9**行审524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沧州渤海新区中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沧渤海执处罚(20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4年10月开始,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黄骅港综合港区管业离心铸造项目东北侧海域,擅自建设河北中重冷轧变电站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作出沧渤海执处罚(20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贰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23.7600万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至申请强制执行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黄骅港综合港区管业离心铸造项目东北侧海域,擅自建设河北中重冷轧变电站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沧渤海执处罚(20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作出的沧渤海执处罚(2018)04号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中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执行,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沧州市海洋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