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4618号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法定代表人:***,男,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高堡乡相省白铁加工门市,住所地:清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2MA4233YC5X。经营者:樊相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女,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茂源钢铁经营部,住所地:兴福镇福旺白铁市场五路151号,注册号:371625600143995。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61676100C,法定代表人:吴卫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清丰县高堡乡相省白铁加工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被告清丰县高堡乡相省白铁加工门市追加了***为被告,被告***又分别追加了博兴县茂源钢铁经营部、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前游子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