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执保643号
申请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工艺大楼8-0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849418。
法定代表人:仲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616761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钢研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重公司价值15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研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重冷轧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0万元。
上述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