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32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13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21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与保险机构查询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848152元及利息,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远钢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