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975号
原告:邯郸市伟森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庄乡工业区万昆路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利,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伟森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0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邯郸市伟森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