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民终2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系该公司炼铁厂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涟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华菱涟钢公司擅自调动***岗位的行为违法;三、判决华菱涟钢公司从2019年1月起每月向***支付克扣的工资3900元,至2021年6月办理退休之日止;四、判决华菱涟钢公司支付2019年6月-2019年12月的加班工资49000元;五、判令华菱涟钢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日报公告***累计旷工15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华菱涟钢公司在**日报登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六、判令华菱涟钢公司按***原单位炼铁分厂第四烧车间标准发放工资,并按四烧车间发放的工资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工资性待遇缴纳到位;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华菱钢铁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华菱涟钢公司变更***的工作岗位不是为了工作(生产)实际需要,而是变相降低工资标准,是违法调整。二、《***》是***在华菱涟钢公司威胁***的情况下,在华菱涟钢公司事先打印出来的***等材料上签的字,是违法的。三、***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5、6可以证明其在炼铁厂上班期间和人力资源部发放的工资差是平均每月3900元,应当予以补齐。四、华菱涟钢公司将***调入人力资源部,但***实际在炼铁厂原岗位上班,其他调入人力资源部的人都在家休息,华菱涟钢公司应发加班工资,华菱涟钢公司有义务提交证据而不提交,应视为***加班。五、***月绩效分为99.8-100分,华菱涟钢公司罚款17850元违法。六、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调岗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是无效的。七、调岗有多种形式,其一,协商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其二,法定调岗: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商的。 华菱涟钢公司辩称,***的第5、6项上讼请求是一审时没有提出的,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第1-4项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擅自调动原告岗位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从2019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克扣)原告工资款3900元,至2021年6月办理退休之日止;3、判决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加班工资49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华菱涟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2005年9月8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内容为烧结岗位承担看守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019年7月5日,被告华菱涟钢公司制订《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讨论稿)》,方案内容为:为了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结合我厂人员年龄状况,根据华菱集团改革工作总体安排及公司2019年人员优化要求,实现我厂战略定员目标,特制订本方案……二、优化分流安置途径及激励。(五)退休和转岗安置:……对196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男职工、197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工人和196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干部,且2019年底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行转岗安置,统一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五、本方案经炼铁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2019年7月18日,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工会委员会发布审议结果的通知:2019年7月16-18日,炼铁厂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了《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讨论稿),并对本方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本次应到职工代表122人,实到职工代表122人。其中同意121票,不同意0票,弃权1票。职工代表高票赞同通过了本方案。2019年7月18日,被告华菱涟钢公司印发了《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铁厂发[2019]37号)的通知。方案公布后,2020年1月,原告***由被告华菱涟钢公司下属的炼铁厂转岗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原告***不服转岗安排,于2021年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仲裁申请。2021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其内容为:本人于2019年12月从华菱涟钢的炼铁厂转岗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培训期满后,不愿上岗工作,拒绝出勤和人脸考勤。本人在2021年元月期间旷工共计19天,2月期间旷工共计14天,3月1日-15日连续旷工达15天,根据《涟钢职工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应受到华菱涟钢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鉴于本人即将于今年5月正式退休且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恳请华菱涟钢各级领导能够对本人的旷工行为予以从宽处理为感。因在岗位变动前,华菱涟钢炼铁厂已于2019年12月就转岗一事与本人进行口头沟通交流,并已告知本人相关的公司文件制度和规定。本人在岗位变动后已在华菱涟钢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报到,并接受自2020年1月至今足额发放的工资,且本人在炼铁厂工作期间也已收到其足额发放的工资、奖金和加班费等收入,本人对基于前述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全部事项没有任何异议和主张,并承诺如下:本人在出具本***后将不再因转岗、加班等任何事项向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诉讼、信访等),否则由此给华菱涟钢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等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额外赔偿华菱涟钢人民币5万元。2021年4月25日,原告***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出具书面的申请报告,其内容为:2019年12月从华菱涟钢炼铁厂转岗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本人原因转岗前未拿到相关奖励12500元,2021年3月1日-15日连续旷工15天,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又减少收入2830元,共计减少收入15330元。鉴于本人即将于2021年5月份正式退休,自己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请照顾解决15330元为感。之后,被告华菱涟钢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2021年5月份,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22年,原告***再次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4月1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年4月27日,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华菱涟钢公司系合法用人单位,原告***自2005年9月8日在被告处工作,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华菱涟钢公司擅自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违法,应按每月3900元的标准支付克扣的工资。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2019年被告华菱涟钢公司为了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结合该厂年龄状况,制订了《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该方案通过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予以公示。被告华菱涟钢公司制订了《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华菱涟钢公司对原告***的岗位调整也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从原告***出具的***和申请相关奖励的申请书的内容来看,原告***已经自愿接受转岗的事实并不再因转岗、加班等任何事项主张任何权利。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华菱涟钢公司擅自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违法,应按每月3900元的标准支付克扣的工资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华菱涟钢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原告***在出具的***中表述其在炼铁厂工作期间已收到足额发放的加班费,不得再就加班等事项主张任何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日报公告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被上诉人威胁上诉人,逼上诉人撤回仲裁申请,承诺不起诉、不上访等。被上诉人华菱涟钢公司质证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是二审中的新证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该公告的内容并非威胁上诉人的言语表示,该说法不成立,被上诉人依法依据行驶权利,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华菱涟钢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对***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 经查,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华菱钢铁公司调整***的岗位是否合法?华菱钢铁公司是否应当向***按3900元/月从2019年1月起至2021年6月补发工资?是否应当向***支付从2019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的加班工资49000元?上诉人***提出华菱钢铁公司擅自变更***的工作岗位不是为了工作(生产)实际需要,系违法调整,***出具的《***》是华菱钢铁公司以要开除其工作为由威胁后签的名,系违法的,华菱钢铁公司变相降低***的薪资,应补齐工资差,华菱钢铁公司将***调入人力资源部,但***还在原岗位上班,华菱钢铁公司应向***发放加班工资。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与华菱钢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故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华菱钢铁公司不得随意调动***的岗位,其调整岗位应当出于工作(生产)实际的需要。2019年,华菱涟钢公司为了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结合该厂年龄状况,制订了《炼铁厂2019年人力资源优化及激励方案》,该方案通过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予以公示,合法有效。华菱涟钢公司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对***的岗位进行调整,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出具了***和申请相关奖励的申请书,***承诺不再因转岗、加班等任何事项主张任何权利。故一审对***主张华菱涟钢公司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违法及按3900元/月的标准补齐工资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要求华菱涟钢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对***的该项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上诉请求判令华菱钢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在**日报公告***累计旷工15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华菱钢铁公司在**日报登报恢复上诉人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判令华菱钢铁公司按四烧车间发放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工资性待遇缴纳到位,系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故对***的此二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