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大兴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益寿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无论被告(上诉人)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借款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非专指确定借款合同纠纷履行地,故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据此依据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