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大兴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中制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对案涉“2008年6月22日的领据”中***签名的真实性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一审应当审查其申请是否成立,而未予审查,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