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区北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原判认定第1份合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错误。2、原判认定第2-7份合同,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错误。3、原判认定第8、9份合同,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错误。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前身是哈尔滨电机厂交直流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经查,原判无当事人提供主体适格的相应证据,且2005年4月18日供方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需方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交6号),是申请人提供的双方首份合同,且标的金额最大,仅提供的新的主体证据,不能改变合同债务依法应已优先履行。故对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判认定第1份合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错误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判认定第2-7份合同,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错误的再审理由,因6份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管辖是本溪市仲裁委,故对此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判认定第8、9份合同,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错误的再审理由,申请人提出累计欠款238万元的往来款询证函现包含10份合同,其中6份合同法院没有管辖权,且10份合同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合同,申请人表示仍需核对,原判认定申请人应以具体合同举证证明欠付货款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故对此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