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805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1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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