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1749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仲维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路、李悦,系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库。
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志
人民陪审员 兰 天
人民陪审员 康桂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爽